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9月9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
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数量由300万股调整为295
万股,授予人数由37人调整为36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9月9
日,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永平: 彭在美:
李佩佑: 周文玲:
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