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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8 沪市 玉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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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股份: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玉龙股份: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028          证券简称:玉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东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厚皑”)将其持有的
134,828,458 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 17.22%,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统称“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新疆兵金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疆兵金”)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 12 个月。

      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未触发《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为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充实上市公司发展资源,推动上市公司未来长期可持续发展,海南厚皑与新疆兵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海南厚皑将其持有的 134,828,458 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为 17.22%,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统称“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新疆兵金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 12 个月。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

    一、表决权委托双方基本情况

  (一)受托方

  公司名称:新疆兵金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卢强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注册地点: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 56 小区银鑫苑 5 栋 34 号 252 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拍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破产清算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税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新疆兵金是由新疆今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联合发起成立的区域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新疆兵金依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立足全疆、着眼全国,致力于发挥股东优势和区位优势,充分关注优质矿产的矿权重组、收并购、重整机会,成为中国能源和矿产行业领先的特殊机会行业精品投资管理机构,在新疆地区产业整合方面具有核心优势。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新疆兵金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委托方

  公司名称: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赖郁尘

  注册资本:150,000.00 万元

  注册地点: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楼三楼 1001

  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法律咨询,保险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海南厚皑持有公司股份 134,828,4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2%。

    二、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海南厚皑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新疆兵金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将其持有玉龙股份的 134,828,4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2%,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
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统称“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2.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委托乙方,作为标的股份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玉龙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表决权。

  3.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再以股东身份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撤销或单方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

  4.在委托期间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等相关主体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2.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等必要情形下,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委托权利,维护甲方及玉龙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乙方不得从事损害玉龙股份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4.乙方应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乙方自身意愿行使甲方所持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需甲方另行同意,甲方对乙方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5.乙方不得将委托权利转委托他人行使。

  6.乙方拟提名推荐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甲方应予以配合。

  (三)效力和期限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为 12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本协议表决权委托期限。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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