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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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玉龙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1028;
牛 磊,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振川,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锋玉,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卢奋奇,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17 日,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对部分大宗贸易业务营业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并将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3 年第三
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第二
季 度 报 告 、 2023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分 别 调 减 营 业 收 入
2,271,837,241.45 元、3,101,371,412.20 元、5,658,693,180.86 元,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83.10%、77.21%、77.72%。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差错金额、占比均较大,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牛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振川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刘锋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卢奋奇作为公司大宗贸易业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除卢奋奇回复无异议外,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回复异议,提出公司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有利于准确披露相关经营数据,相关责任人已督促追溯调整并做好后续财务核算,且该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活动及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充分、谨慎判断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贸易收入的确认方法存在差错,造成多期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涉及金额、占比较大,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主动更正、未产生影响等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牛磊、时任总经理李振川、时任财务负责人刘锋玉、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卢奋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