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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3月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4-28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Broadcasting Cable Information Network     
Corporation Limited 
(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1-1-1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 60,00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0.06%。根据本次发行的询价结
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额的,发行人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
发行数量,最终确定的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需求额÷发行价格,若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减少至 26,567.7761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0%)时仍存在超募情形,则由发行
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价格,确保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额 
每股面值1.00 元
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后,由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确定发
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99,109.9845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发行人发行前持股比例5%以上的主要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
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无锡广播电视集团(无锡广播
电视台)、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均承诺:(1)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之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三
十六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
十二个月。(3)自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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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若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票
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股东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发行前其余十一家股东泰州广播电视台、镇江市广播电
视台、盐城广播电视台、常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
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无锡商业大
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广播电视台、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宿迁市广播电视总
台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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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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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
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批准情况 
2011年11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2012年3月9日,
发行人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数的议案》。中共中央宣传部 2012 年 5 月
31 日以《关于同意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
复函》(中宣办发函〔2012〕290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3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延长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2014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省广电有线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二、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
十。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1、利润分配原则: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的原则;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的原则;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
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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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原则上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5、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6、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公司在经
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
现金股利分配的最低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五,每一年
具体分配比例交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关于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
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发行人发行上市后部分国有股转持的情况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号)、江苏财政厅《关于同意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国有股转持的函》(苏财资[2012]20号),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本公司全体国有股东将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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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机顶盒等三类设备摊销的情况 
公司机顶盒、智能卡和调制解调器三类设备摊销年限为8年,同行业上市公
司三类设备摊销年限为5-8年。公司2013年度、2012年度和2011年度三类设备
摊销金额分别是41,508.87万元、35,790.84 万元和30,518.32 万元。如按5-7年
对三类设备进行摊销,公司净利润将受到较大影响。
五、发行人老股转让方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六、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1、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
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
稳定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
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2、股价稳定方案的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
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公
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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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