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杭州银行 股票代码:60092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2016年10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行”、“杭州银行”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5万股以上的股
东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等具体事宜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本局/本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澳洲联邦银行承诺:在2005年认购、2006年受让及2009年增资扩股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其在发行人2014年增资扩股中认购的股份,自交割之日起锁定5年。同时澳洲联邦银行将按照本次发行上市时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相关有权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锁定。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其在发行人2014年增资扩股中认购的股份承诺自交割之日起锁定5年。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在发行人2014年增资扩股中认购的15,000万股股份,自交割之日起锁定5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自亚洲开发银行受让的股份,自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其自杭州新闻物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受让的股份,自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澳洲联邦银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其在发行人2014年增资扩股中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交割之日起36个月。
截至2016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万股以上的内部职工股股东人数为431人(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承诺针对其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下称“该等股份”):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不转让;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3年之后,其每年转让该部分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15%;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3年期满之日起的5年内,其转让该部分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50%。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3)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等具体事宜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承诺:1)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3)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等具体事宜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4)在本人近亲属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5)在本人近亲属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前述股东外,其余在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因股权转让、拍卖继承等方式成为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投资者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为自股份在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上述股份同时解锁。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澳洲联邦银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公司股东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公司股东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公司股东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计划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股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本行特制订《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将通过:1)本行回购股票;2)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等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行股票每年首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本行回购股票;2)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 第一选择为本行回购股票,但如本行回购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
2)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
将启动第二选择:
i.本行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ii.本行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本行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本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启动该
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行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本行股票仍未满足“本行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不会致使本行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实施本行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本行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本行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行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