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OFHANGZHOUCO.,LTD.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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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
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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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原则,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为:本行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本行董事会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本行发展需要,以经审计后净利
润的一定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分配,在每次定期报告中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详细披露,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及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因本行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本行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经本行于2016年2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6年3月8日举行的
2015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本行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
本行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从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本行编制了《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5年7月13日举行的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市后三年,本行将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以后,在
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标准以及股利分配相关要求
的情况下,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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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董事会应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股东回报计划:(一)本行发展阶段
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二)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三)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在向股东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四)本行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三)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四)公司
未按本规划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资
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十五节股利分配政策”。
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5万股以上的股
东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杭州
市下城区财政局、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局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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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等具体事宜
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本局/本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
属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澳洲联邦银行承诺在2005年认购、2006年受让及2009年增资扩股中认购的股份,自
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其在发行人2014年增资扩股中认
购的股份,自交割之日起锁定5年。同时澳洲联邦银行将按照本次发行上市时有关中国
法律法规、相关有权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锁定。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其在发行人2014年增资扩股中认购
的股份承诺自交割之日起锁定5年。
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在发行人2014年增资扩股中认购的15,000万股股
份,自交割之日起锁定5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自亚洲开发银行受让的股份,自交割之日起5
年内不转让;其自杭州新闻物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受让的股份,自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
转让。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
股份。
澳洲联邦银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狮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作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其在锁定期满
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
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发行人股份
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其在发行人2014年增资扩股中认购的股份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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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交割之日起36个月。
截至2016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5万股以上的内部职工股股东人数为431人(含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承诺针对其于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下称“该等股份”):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不转让;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3年之后,其每年转让该部分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该等股份总
数的15%;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3年期满之日起的5年内,
其转让该部分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50%。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拟进行股
份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
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3)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
数量等具体事宜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1)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承诺:1)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拟进行股
份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
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3)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
数量等具体事宜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4)在本人近亲属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5)在本人近亲属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前述股东外,其余在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因股权转让、拍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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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成为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投资者承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为自股份在浙江
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在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