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本】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HANGZHOU CO.,LTD.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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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600,000,000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按发行上限计算,不超过2,271,416,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杭州市江
干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杭州汽
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澳洲联邦银行承诺在2005年认购及2006年受让的共计
26,420万股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锁定36个月;其在本行2009年增资扩股中认购的7,000
万股股份,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自
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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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照本次发行上市时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相关有权监管
部门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锁定。
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吴太普、
宋剑斌、金燮煌、任勤民、江波、丁锋、徐国民、敖一帆、
潘来法及其他348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5万股以上的股东
承诺针对其于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持有的
本行股份(下称“该等股份”):1)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
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不转让;2)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3年之后,其每年转让该部分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该等股份
总数的15%;3)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3年期满之日起的5年内,其转让该部分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50%。
此外,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杭州
市江干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杭州上城区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杭
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自愿承诺如下:1)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局/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
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
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3)锁定期满两年
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等具体事宜将在减持
前予以公告。本公司/本局/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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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同时,澳洲联邦银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汽轮机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
以上的股东,作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公司股东在锁
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公司股东
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公司股东减持发行人
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若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
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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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书及其摘要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
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
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
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
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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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原则,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为:本行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本行董事会根据实际盈利状况和本行发展需要,以经审计后净利
润的一定比例向全体股东进行分配,在每次定期报告中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详细披露,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在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根据相关
规定本行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本行董
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或者因本行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本行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经本行于2014年4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4年4月22日
举行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本行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
润全部由本行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共享。
本行没有未来三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
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以及“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5万股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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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杭
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收购该部分股份。
澳洲联邦银行承诺在2005年认购及2006年受让的共计26,420万股股份,自本行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其在本行2009年增资扩股中认购的7,000
万股股份,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同时将按照本次发行上市时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相关有权监管
部门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锁定。
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吴太普、宋剑斌、金燮煌、任勤民、
江波、丁锋、徐国民、敖一帆、潘来法及其他348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5万股以上的
股东承诺针对其于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持有的本行股份(下称“该等股
份”):1)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其持有的该
等股份不转让;2)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3年之后,其每年转
让该部分股份的数量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的15%;3)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3年期满之日起的5年内,其转让该部分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该等股份总数
的50%。
此外,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局、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杭州市江干区财政局、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杭州上城区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承诺如下:1)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本局/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2)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
该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3)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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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减持股份数量等具体事宜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本公司/本局/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具体情况请参见本招股书“第五节 本行基本情况 三、主要股东情况 (三)发行
前股东有关锁定股份的承诺”。
三、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澳洲联邦银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
股东,作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公司股东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
人的股票。公司股东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公司股东减持发行人股票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
四、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计划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新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本行特制订《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行将通过回购本行股票或
控股股东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行股票每年首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本行回购股票;2)本行控股股东增持本行股票;3)董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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