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释义......3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5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5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5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7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7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14
(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19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19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26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江苏银行/本行/发行人 指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
本次发行/本次优先股/本次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
指 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
优先股发行
币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
合格投资者 指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购买本次发行的优先
股的投资者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
保荐机构/联席保荐机构 指
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
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指 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募集说明书之目的,不
中国/全国/国内 指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募集说明书/本募集说明书指
募集说明书》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本募集说明书概览/本概览指
募集说明书概览》
公司章程 指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资本管理办法》/新办法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的、符合其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
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的、符合其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
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持有
资本充足率 指 的、符合其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
产之间的比率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银监局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报告期 指 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每股票面价值为人民币壹
A股 指
元整的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优先股发行需获得其批准的监管机构,包
监管部门 指 括但不限于中国银监会或江苏银监局、中国证
监会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江苏银行
注册资本 11,544,450,000元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注册地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无
行业分类 货币金融服务
主要产品及服务 公司业务、个人业务、资金业务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成员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如有) 不适用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1、本行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存在若干法律诉讼事项。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 截至 2017年6月30 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为
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1,000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存在50笔尚未审理完结的标的金额为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该类诉讼中,公司做原告的案件 36
笔,案由包括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标的本金共计 149,204.85万
元;公司做被告或诉讼第三人的案件14笔,案由包括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案件标的本金共计
173,846.31万元。
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述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对本
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性法
律障碍。
2、本行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属于本
行常规的表外项目之一,不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所规范的担保行为。本行在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时一贯遵循审慎原则,针对担
保业务的风险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并据此开展相
关业务。本行担保业务以保函为主,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行境内机构
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8.07亿元。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本行未
发生或存续有需披露的其他重大担保事项。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面值 人民币100元
2 发行价格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3 发行数量 总数为2亿股
4 发行规模 本次优先股的融资规模为200亿元人民币
是否累积 否。本次优先股的股息不可累积,即当年度未足额派发优先股股
5 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否。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除按照发行文件约定获得股息之外,
6 是否参与 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是。本次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自缴款截止日起每
是否调息 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在重定价日,将
7 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计息周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
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本次优先股每年派发一次现金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
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优先股的发
行缴款截止日(即2017年11月28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