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江苏银行 股票代码:60091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ofJiangsuCo.,Ltd
(发行人住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席主承销商
2016年8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行股票将于2016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本行”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股份数量的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股份数量的25%。
本行股东凤凰集团、华泰证券、无锡建发、沙钢集团、东方资产、国发集团、江苏广电、华西股份、南通国投、省交通控股、宁沪高速、江苏金鹰、苏宁云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鹏欣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南京瑞同祥商贸有限公司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份登记在发行
人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2011年3月30日本行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申请文件至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本行股权的新增股东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份登记在发行人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现任及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长征、唐劲松、刘昌继、杨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江苏信托、本行现任及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长征、唐劲松持有江苏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股价稳定机制
在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及相关主体将采取相关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在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A股股票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本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究确定稳定股价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行回购社会公众股,江苏信托、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等),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确保不会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江苏信托及其委派的代表、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投票赞成。
本行将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本行股价:
①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以累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
②在保证本行正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③通过削减开支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第一大股东、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行第一大股东、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本行股价:
①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的现金分红15%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本行股份,具体增持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
②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累计不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时上一年度从本行所领取税后薪酬15%的资金,以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本行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本行股份,具体增持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持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
③江苏信托、本行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终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相关程序。
3、公告程序
本行应在达到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如未如期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则应每5个工作日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约束措施
(1)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本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如江苏信托未履行上述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减其在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
(3)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的时任本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本行可等额扣减其当年及以后年度从本行所领取的税后薪酬。
(4)本行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行、股东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行未来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本行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6)若江苏信托、本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能及时履行,本行将代为履行其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
5、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本行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第一大股东江苏信托减持意向
江苏信托承诺: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的其他发行人股票(以下简称“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如果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减持数量: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老股数量的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老股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公司持有老股数量的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二)本行股东凤凰集团、华泰证券、无锡建发减持意向
本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