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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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时,应特别关注下列与本次优先股相关的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
一、本次优先股不能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不能上市交易,将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经转让后,相同条款优先股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且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优先股转让。
由于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本次优先股在上交所进行转让时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转让对象而难以将优先股及时变现。
二、本次优先股的种类及数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
本次发行总额不超过2亿股。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本次优先股所募集资金将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
三、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行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采取询价方式,与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
四、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息分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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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自缴款截止日(即2017年11月28日)
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第一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发行时国家政策、市场状况、本行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5.20%。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本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基准利率为发行期缴款截止日(即 2017年 11月 28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原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票面股息率5.20%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3.89%后确定为1.31%,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发行期缴款截止日每满五年的当日(重定价日,即11月28日),将重新确定该调整期的基准利率,即为重定价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重定价日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原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该股息率调整期的票面股息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固定溢价得出。
(二)股息发放的条件
根据公司章程和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次优先股的股息发放条件为:
1、在确保本行资本状况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下,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股息的支付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2、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1-1-3
自由支配取消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
3、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本行取消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的事宜,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优先股股东,且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本行全部或部分取消本次优先股的股息发放,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至恢复全额支付股息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三)股息支付方式
本次优先股每年派发一次现金股息,计息本金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计息起始日为相应期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
(四)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优先股的股息不可累积,即当年度未足额派发优先股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五)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除按照发行文件约定获得股息之外,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五、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条款及有条件赎回条款
(一)强制转股条款
1、强制转股的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
(或以下)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本次优先股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额或部分转为A股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5.125%1-1-4
以上。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本次优先股按票面总金额全额转为A股普通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当本次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本行发生
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将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期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3、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审议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11月30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10.68元/股。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
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A股普通股发生送红
股(不包括派发现金股利选择权等方式)、转增股本、低于市价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行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不因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N/(N+n);
A股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N+n);k=n×A/M;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A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n为该次A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A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该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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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公告)前最近一个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本行有权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及平衡本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调整强制转股价格。该等情形下转股价格的调整机制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4、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股东强制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
其中Q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的股数;V为强
制转股涉及的优先股的票面总金额;P为截至发生强制转股时按照“3、强制转股价
格”中的调整公式经累积调整后的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额,本行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如无相关规定,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当触发事件发生后,本次优先股将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吸收损失的原则部分转换为对应的A股普通股。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本行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实施强制转股的优先股任何尚未支付的应付股息将不再支付。因本次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普通股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6、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
本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转股时间、转股比例、转股执行程序、发行相应普通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办理有权机关相关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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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本次优先股不设置回售条款,但设置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行使赎回权或向公司回售优先股。
1、赎回权行使主体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权为本行所有,并以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