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140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96号)核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317,953,285股,发行价格为37.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47,249,968.65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284,207.0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40,965,761.6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9日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0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设立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方便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及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司及其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合称“甲方”)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12月8日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丙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呼和浩特分行(合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表: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1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3818704 12,044,840,518.66
团股份有限公司(注) 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内蒙古乳业技术研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633816650 0
3 呼伦贝尔伊利乳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59010078801100001878 0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大庆伊利乳品有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4 责任公司 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59010078801000001879 0
5 宁夏伊利乳业有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59010078801400001880 0
责任公司 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内蒙古兴安伊利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6 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59010078801200001881 0
安图伊利长白山天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7 然矿泉饮品有限责 59010078801900001882 0
任公司 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8 内蒙古金灏伊利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59010078801500001884 0
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内蒙古金泽伊利乳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
9 业有限责任公司 浩特市新华支行 150872305996 0
合计 12,044,840,518.66
注:公司募集资金部分发行费用尚未从专户转出,全部募集资金暂
存放于该账户中,未来将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需求拨付至其他专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子听、陈淑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