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和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主承销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公司名称: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股票代码:600863
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配售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股比例:每10股配3股(国家股法人股股东已明确表示放弃配股权,并不再转配)
配股数量:1500万股
每股配售价:人民币4.00元
配股主承销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一、绪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本公司1996年度增资配股方案,本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关于公司1996年度配股的决议》。本次配股申请报告已经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委员会“内证券委字〖1996〗9号”文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6〗16号文复审同意,现向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配售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人员确信本配股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对本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配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配股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杨海祥
地址:黄浦路15号
电话:021-63063290
传真:021-63068076
2、发行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电话:0471-6942289
传真:0471-6926658
联系人:赵友仁、任树亭
3、主承销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28号
电话:010-62372151 0472-5159767
传真:010-62372136 0472-5152785
联系人:
北京:吴志红、翟峰
包头:金超、任炜
4、分销商: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庄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53号
电话:0471-6922856 6953420
传真:0471-6934972
联系人:杨天荣
5、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注册地址:上海闵行区67号
电话:021-63564531
传真:021-63068555
6、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证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权绍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
电话:010-68311455
传真:010-68366392
经办律师:权绍宁、杨华
7、会计师事务所: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国东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73号
电话:0411-2801897
传真:0411-2806545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其东、佟贵寿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股类型及配股价格:
本公司本次配售股票的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每股配售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2、配股比例及配股总数: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配股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1200万股为基数,以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新股,配售股份总数量为12360万股。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情况,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65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21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00万股。鉴于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及法人股股东已致函本公司声明放弃本次配股认购权,并不再进行转配,故本次配股实际只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00万股。
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
若本次配售股份全部募足,预计可募集资金总额6000万元(含发行费用180万元)。
4、股权登记日及除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1996年11月22日
除权基准日为:1996年11月25日
5、国家股、法人股股东放弃配股权的承诺:
本公司国家股股份总数为5500万股,占总股本的13.35%;本公司法人股股份总数为30700万股,其中占总股本5%以上的法人股股东仅有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和华能发电公司两家,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22932万股和7568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55.66%和18.37%,本公司国家股股东代表和法人股股东均已声明放弃本次配股应配分之认购权(共10860万股),并不再进行转配。
6、本次配售方式:本次配股权登记日持有“内蒙华电”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凭持有的股份按比例认购。
7、本次配售之新股与本公司现行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8、本次配股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万股
每股面值1.00元
本次配股前 本次配股增加量 本次配股后
(预计) (预计)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国家股 5500 5500
2、社会法人股 30700 30700
尚未流通股合计 36200 36200
二、已流通股份
社会公众股 5000 +1500 6500
已流通股份合计 5000 +1500 6500
三、股份总数 41200 +1500 42700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认购缴款时间:
认购配股缴款日期自1996年11月25日起至1996年12月6日止(期内券商之营业日),逾期未缴款视为自动放弃认购。
2、认购缴款地点:
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配股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公司营业柜台办理缴款业务。
3、认购缴款办法:
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按以下方式认购本次配售股票的部分或全部:
在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内蒙华电”股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社会公众股配部分时,填写“内蒙华电配股”买入单,每股价格为4.00元,配股数量的限额为其截止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0.3取整,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惯例处理。
4、逾期未被认购股份处理办法:
截至1996年12月6日,未被认购的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将由主承销商根据本次配股之承销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包销。
五、本次配股股票的交易
1、社会公众股获配的1500万股可流通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待配股缴款结束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及盈利预测
本公司本次增资配股预计可募集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含发行费用180万元),根据本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在扣除各项费用后,计划大部分用于向内蒙古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电公司”)增加投资。海电公司位于内蒙古西部乌海市,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系内蒙古自动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内蒙古西部电网的大型骨干电厂,也是华北地区同类型企业中效益最好的火力发电厂,属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向北京送电主力电源点之一。电厂规划容量120万千瓦,一期工程2×10万千瓦组系经国家计委“计能源〖1993〗484号”文件批准,已于1994年9月完工且并网发电,二期工程2×20万千瓦机组预计于1997年第2季度开工建设。1995年为海电公司成立以来第一个完整的生产年度,全年实现税后利润7595万元。本公司现持有海电公司30.54%的股份。
本公司此次拟以受让海电公司法人股股权的方式增加对海电公司投资,受让价格为1.10元/股,共受让海电公司法人股股份4730万股。预计需要资金5203万元。受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海电公司的股份将增至20000万股,持股比例将由原30.54%上升到40%,预计年度投资收益能够达到2800万元,经济效益显著。
本次配股所募资金其余部分将继续用于本公司20万千瓦机组的扩建前期工程及公司技术改造。本公司技术改造项目主要为锅炉高温段省煤器改造、发电厂升压设备改造以及除灰系统改造。
配股完成后本公司1996年度盈利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39019.73
主营业务利润 8460.24
投资收益 2800.00
利润总额 11240.24
税后利润 9974.2
股本总额 42700.00
每股收益 0.23
净资产收益率 11.1%
注:本预测已经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证。
七、风险因素及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此次发售的股票时,除本配股说明书提供的资产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列各项风险因素:
(一)风险:
1、生产、经营风险
本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是电力,电力送入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总公司管辖的内蒙古西部电网,发电量受电网供需制约,上网电价受政府和主管部门控制。
本公司生产用的主要原材料是煤,煤炭成本占产品总成本65%左右,煤价上涨对公司效益有一定影响。
2、行业风险
电力行业的发展受煤炭产量和铁路运输条件的制约。
电力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
3、环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