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20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被告: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不包含利息):21,318 万元人民币(本金)+1,126,41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7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发来的(2021)苏 02 民初 370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公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因与江苏泓海、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
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苏 02
民初 370 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因上述事项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70)。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
决书》(2021)苏 02 民初 370 号,判决如下:
(一)江苏泓海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
21,318 万元、利息(以本金 21,318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止,按照年利率 5.145%计算期内欠息;以本金 21,318 万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4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日终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0.495%再上浮 50%计
算逾期罚息;以期内欠息 2,742,027.7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以期内欠息 3,534,169.11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17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合同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0.495%再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支付银团费用 1,146 万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 30 万元;
(二)对江苏泓海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浦发银行江阴支行有权以江苏泓海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440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且抵押物变价款在扣除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尚未收取的银团费用后,由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按银团贷款余额比例进行分配和受偿;
(三)对江苏泓海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21,41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26,410 元(浦
发银行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苏泓海、青岛中天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