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18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
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
涉案的金额:3,801,597.31 元人民币+43,800 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不
含未定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以前
会计年度预提港口作业费 178.76 万元、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已在以前会计年度预提港口作业费 201.4 万元,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
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4 月 19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发来的传票(2021)鲁 72 诉前调 585、586 号及起
诉状。因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大连
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天”)没有按约定向日照港
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履行结算付款等义务,因此,日
照港分别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2021)鲁 72 民初 774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大连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港支付港口作业费用 2,014,000 元;
2、被告大连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港支付以
2,014,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 倍计算的滞纳金;
3、驳回原告日照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改造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912 元,由被告大连中天负担。
(二)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2021)鲁 72 民初 775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港支付港口作业费用 1,787,597.31 元;
2、被告青岛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港支付以
1,787,597.31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1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2 倍计算的滞纳金;
3、驳回原告日照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改造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888 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以前会计年度预提港口作业费 178.76万元、大连中天众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在以前会计年度预提港口作业费 201.4万元,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