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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6: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本度律所)

公告日期:2021-12-10

600856: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本度律所)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 2021-19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12月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目前,公司股票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若公司 2021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或触及其他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破产重整《通知书》,与本次破产重整申请存在管辖权争议,公司后期将根据法院的相关文件及时披露明确受理破产重整的法院。

    目前公司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
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司在年内无法完成破产重整。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
由,以债权人名义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

  住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711

  (二)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

  因公司存在违规担保纠纷案件被各相关债权人起诉,委托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的部分诉讼案件,截至2021年10月,全风险代理胜诉两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与王慧芬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违规担保)

  公司与王慧芬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败诉,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经二审改判胜诉。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与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签订(2020)本度0017号《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不支付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费、交通费和信息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全风险代理二审案件胜诉”,“甲方按王慧芬起诉数额2670万元的5%支付乙方的代理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民终233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对41,877,483元不承担连带责任。按双方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33.5万元。

  2、公司与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违规担保)

  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公司与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案件。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与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二审判决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向乙方律师支付代理费人民币25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晥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支付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5万元。

  申请人风险代理案件的债权性质系委托代理合同,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于收
到胜诉判决之后5日内、3日内支付申请人两案件代理费合计158.5万元,双方合同对风险代理案件债权的实现未约定担保。公司逾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5月25日、8月13日、8月24日,四次向公司发催收《关于请贵司支付本度所胜诉案件代理费的请示意见》。但公司仅于2021年7月支付10万元,尚欠148.5万元至今未能支付。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但不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维持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

    三、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如果能通过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公司将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公司将配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经营方案,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保障现有债权人的利益,稳定客户资源,以避免重整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目前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目前,公司股票因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即使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破产重整《通知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7),与本次破产重整申请存在管辖权争议,公司后期将根据法院的相关文件及时披露明确受理破产重整的法院。

  2)目前公司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司在年内无法完成破产重整。

  3)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8,841.82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2021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或触及其他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1年9月1日对公司进行立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13.5.2的规定,如公司因前述立案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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