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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关于与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27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公告编号:临 2012-012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福建省
    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交易内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甲方)
与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财务公司”,乙方)签署了《金
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 30 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
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三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但双方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情形除外。
    ● 关联人回避事宜:由于本公司和能源财务公司同受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实际控制,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经本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
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与能源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使本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
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
用,节约融资成本,为公司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渠道。本交易不会损
害公司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
本,本公司与能源财务公司于2012 年 3 月 23 日在福州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
约定在该协议框架下能源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以
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能源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能源财务公司
将根据本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本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并承诺在其自身资
金能力范围内给予本公司人民币 3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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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能源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本公司与能源财务公司同受其实际控制,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
易。
    3、2012 年 3 月 23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
福建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本公司三位关联董
事郑盛端先生、薛武先生和林德金先生均回避表决,本公司六位非关联董事进行
了表决(含委托表决),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
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能源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656 号)批准筹建,2011 年 8
月 1 日经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1]295 号)批准开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公
司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239 号物资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卢范经,注册
资本 3 亿元,由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0%和厦门国际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出资 10%设立。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
关的业务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支付;经批准的保险代
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
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
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从事同业拆借。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甲方)与能源财务公司(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
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等金融服务品种;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
的同期同类的存款利率,对协定存款等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
存款利率,也不低于福建省能源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
率;
    (3)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与利息之和原则上不高于甲方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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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5%。但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该贷款余额的存放可不受
此限。
    (4)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
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5)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进行全额补
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
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金融监管许可的情况下,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各项结算优惠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
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
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根据自身资金能力
范围内给予甲方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各类贷款、票据承兑、 票
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融资业务,甲方及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
额度,按授信“三位一体”开展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
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 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
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费用收取、利息支付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所应收取的费用在告知甲方后可从甲方在乙方开
设的账户中扣划,乙方需及时出具收款凭证,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收费标准,乙
方不得拒绝。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时,应按银行业计息日的规定及时将甲方应得
的利息划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三)乙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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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
实际 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乙方开通网银服务后,乙方将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设计、安装网上银
行服务,以实现安全、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
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
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
项;
    (3)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6个月以上未偿还;
    (4)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的规定;
    (5)乙方出现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
整顿等重大情形;
    (6)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
满前 30 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三年,
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但甲、乙双方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情形除外。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
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能源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优势
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提高
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
为公司发展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渠道。本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关联交易议案事前经公司独立董事审查,意见认为:能源财务公司作为一
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
为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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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该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
位独立董事均表决(含委托表决)同意。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能源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对关联交易独立意见;
    4、能源财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能源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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