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60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A股共计401,826,484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4.38元/股
发行对象、配售股数及限售期:
序 发行对象 限售期(月)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1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40,182,648 175,999,998.24
2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 45,662,100 199,999,998.00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 120,547,945 527,999,999.10
4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 63,926,940 279,999,997.20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45,662,100 199,999,998.00
6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 40,182,648 175,999,998.24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45,662,103 200,000,011.14
合计 401,826,484 1,759,999,999.92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12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16年6月16日,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行人”、“新钢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2、2016年7月18日,江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2016]177号),同意新钢股
份非公开发行事宜。
3、2016年7月25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
案。
4、2017年7月2日,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5、2017年7月18日,江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赣国资产权字[2017]261号),同
意新钢股份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事宜。
6、2017年7月20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调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7年8月2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通过。
2017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
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9号),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65,916,398股新股。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826,484股
2、发行价格:4.38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59,999,999.92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733,499,999.92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26,500,000.00元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7)第000796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59,999,999.92元,扣除发
行相关费用(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26,5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1,733,499,999.92元。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为12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六)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新钢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
“综上所述,华邦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认购对象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401,826,484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
发行上限565,916,398股;发行对象总数为7名,不超过10名,符合《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确认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
序 发行对象 限售期(月)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1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40,182,648 175,999,998.24
2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 45,662,100 199,999,998.00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 120,547,945 527,999,999.10
4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 63,926,940 279,999,997.20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45,662,100 199,999,998.00
6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 40,182,648 175,999,998.24
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45,662,103 200,000,011.14
合计 401,826,484 1,759,999,999.92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7
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预计上市可交易
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40,182,648,限售期为12个月,其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法定代表人 万跃楠
注册资本 27,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1年9月5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45,662,100,限售期为12个月,
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501号32层3201、3202、3203、
3204、3207、3208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益谦
注册资本 38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7年11月8日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
经营范围 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