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4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延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 6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6年7月25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规定,公司于2017年7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以及“发行数量”等条款进行调整,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进行了延长,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一)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6月20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在此基础上,公司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5.82元/股。
2016年5月9日,公司召开的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分配以 2015年末总股本
1,393,448,1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
元(含税)。上述现金股利于2016年7月7 日发放完毕。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为不低于5.79元/股。
2016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新钢股份 2016 年半年度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
案》,以2016年6月30日总股本1,393,448,106股为基数,用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16年10月14日实施完毕。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余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7509号),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每股净资产为2.94元/股。根据非公开发行方
案“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有关规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5.79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2.94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获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7年7月3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3.11元/股),且不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获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人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二)发行数量
调整前: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302,405,498
股。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数量调整为不超过303,972,366股。公司2016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后,调整为不超过598,639,455股。
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根据发行底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565,916,398股(含本数),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6,000万元(含本数)。
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根据发行底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尚需江西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有效期
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至2017年7月24日届满。
鉴于目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续股票发行工作仍需继续实施。为了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提请批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有效期,将该等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7月24日。 公司已于2017年7月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