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1-013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资产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新疆佳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为“佳雨地产”,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拟购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 100 号的商业房产。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该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为:13,749.45 万元,包括:①购买房产
及相关税费所需资金:12,283.5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比例为 11.81%,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该购买行为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②装修改造投入:
704.00 万元;③设备及货架购置等:180.00 万元;④电子设备购置:
81.87 万元;⑤满足商品经营需营运资金:500.00 万元。
●本次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购买资产的目的及对本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本次购买资产的
目的是为了为进一步发挥“友好超市”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领域的品牌
优势,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
公司积极拓展主营业务的战略发展规划。
一、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发挥“友好超市”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领域的品牌优
势,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公司拟与佳雨地产签署《预购
意向书》,购买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西山路 100 号的商业房产(以下
简称“该项目”),公司拟购买该项目地下一层至地上一层,计两层的
商业部分,其中负一层使用性质为仓库,面积为 5,978.39 平方米,
价格为每平方米 8,800 元;一层面积为 2,872.70 平方米,价格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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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23,000 元,总面积 8,851.09 平方米,购房总金额为:
118,681,932 元。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该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为:13,749.45 万元,包括:①购买房产及
相关税费所需资金:12,283.5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比例为 11.81%,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该购买行为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②装修改造投入:
704.00 万元;③设备及货架购置等:180.00 万元;④电子设备购置:
81.87 万元;⑤满足商品经营需营运资金:500.00 万元。
2、本公司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六届十五次
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 9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
审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购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 100
号商业房产的议案
3、本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购买资产的目的是为了为进一步发挥“友好超市”在乌鲁木
齐市商业领域的品牌优势,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符合公
司积极拓展主营业务的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交易内容客观、公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购买行为。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佳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 104 号怡和山庄综合楼 3 楼 303
室
法定代表人:霍韋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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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650000050001253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房屋出售。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区域中心部分,东临西山派出所,西
邻文具厂小区,南侧为自建房(中豪房产待建项目),北侧紧邻西山
公路。属于西山区域的中心地段,该区域发展速度快,未来发展潜力
巨大。
公司拟购买地下一层至地上一层,计两层的商业部分,其中负一
层使用性质为仓库,面积为 5,978.39 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 8,800
元;一层面积为 2,872.70 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 23,000 元,总面
积 8,851.09 平方米,购房总金额为:118,681,932 元。以上面积均
为暂定面积,最终面积以乌鲁木齐市房屋产籍部门核准的产证证载面
积为准。
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及消防验收合格后交付公司进场装修的
最晚期限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佳雨地产取得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路 100 号宗地一块,现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商业。佳雨地产具备房
地产开发资质。
(二)佳雨地产与公司确定:
1、佳雨地产在 2011 年 12 月 30 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
期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2、在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司与佳雨地产按所签订的《预购意向
书》的基本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在佳雨地产办理该楼建设手续及建设过程中,需要使用公司
出具相关证明或者配合佳雨地产工作的,公司应当积极协助佳雨地产
完成相关工作。
4、根据佳雨地产要求,项目名称暂定为“佳雨 i 城”,总建筑面
积约为 2 万平方米,公司购买房产部分暂定为“友好超市”。
(三)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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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购买价格。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1、公司购买“佳雨 i 城”建筑楼层为两层,商品房建筑面积暂
定为 8,851.09 平方米(以房产局核发房产证证载面积为准);其中负
一层仓库面积暂定为 5,978.39 平方米;地上一层商业面积暂定为
2,872.70 平方米。
2、负一层使用性质为仓库,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为人民币 8,800
元,总计:52,609,832 元。地上一层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为人民币
23,000 元,总计:66,072,100 元。商品房购房总金额为:118,681,932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贰元整)。
3、支付期限:
①公司与佳雨地产签订《预购意向书》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向佳
雨地产支付订金 500 万元,即总房款的 4.21%。
②公司与佳雨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佳雨地产向公司提
供全额税务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向佳雨地产支付人民币
112,681,932 元,即总房款的 94.95%。
③佳雨地产向公司交付房产证、土地证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向佳雨
地产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房产证、土地证各 50 万元);即总房款的
0.84%。
4、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及消防验收合格后交付公司进场装修
的最晚期限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5、佳雨地产办理完房产证、土地证的最晚期限为 2013 年 12 月
30 日前(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180 日)。
6、最终商品房的面积以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核发的产权证证载面
积为准,如面积与《预购意向书》约定不符,公司与佳雨地产按约定
的单价继续履行《预购意向书》(购房款多退少补)。
(五)双方补充约定的内容有:
1、所购商品房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含全部设备、设施)公司必
须参与且以公司意见为主,征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后确认,按公司确认
的设计方案和图纸施工,费用由佳雨地产承担。若施工过程中公司在
上述确认的设计方案及图纸之外提出其他修改要求,由此引起建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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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变更、改建工程费用由公司承担,佳雨地产配合完成。
2、所购商品房的电(扶)梯(三菱或奥的斯)、直梯(三菱或奥
的斯)、观光电梯、超市专用平行梯(三菱或奥的斯),共计六部,所
有电梯设备的选择以公司意见为主,需征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后确认。
3、所购商品房的中央空调(冷、暖风)及通风系统,消防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
事故广播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挡烟垂壁等)、给排水、强排风、
电(电缆井管道井)、天然气(由佳雨地产负责引至公司指定的终端
部位)、供暖系统的热源部分、门前广场铺设广场花砖(停车专用)、
广场绿化部分铺设镂空花砖(绿化专用)、综合布线(语音、数据系
统)、基础照明均由佳雨地产负责施工并安装完毕,并符合国家相关
规范使用要求,电缆井道设置应满足公司的需求。由佳雨地产负责报
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及消防验收合格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公司;如公司对上述设备设施提出特殊要求的,费
用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二次装修消防报验和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
4、佳雨地产按图纸设计内容将商品房交付公司时,交付状态(除
上述规定之外)为毛墙、毛地。该商品房顶部的装修由公司负责,费
用公司承担;外立面(干挂大理石)佳雨地产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交
付,费用由佳雨地产承担。如公司有特殊要求需变更设计方案,全部
费用由公司承担。
5、佳雨地产需保证专供公司所购房产的用电负荷为 150 w/ ㎡
(含商业照明、中央空调系统、通风防排烟系统、电梯、超市后堂及
设备,总用电负荷 1,300 千伏安);
6、物业管理界定: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公司购买部分由公司自
行管理维护(佳雨地产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共同使用设备、设
施,按双方各自权属面积比例分摊收费。地上停车场为双方共同使用,
由公司管理、收益,公司为满足二、三层底商部分的停车需求,可免
收不超过含 10 辆佳雨地产车辆的停车费,门前三包费双方按照该房
产底商权属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在公司所购商品房的底商楼顶,佳雨
地产为公司无偿提供长度不超过含 30 米的位置由公司安装超市字体
招牌(该招牌不得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引起的法律纠纷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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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偿使用期限与公司所购房产期限相同。
(六)违约责任
1、如佳雨地产与公司任何一方违反所签订的《预购意向书》的
有关条款约定,不按时或未按照《预购意向书》约定的内容与对方签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当于《预购意
向书》购房款总金额 1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 1,186.8 万元,并继续
履行《预购意向书》。
2、如佳雨地产与公司任何一方违反所签订的《预购意向书》的
相关条款约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