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1-00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资产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为“宏源
地产”,“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公司”或“本公
司”。
●公司拟购买位于新疆奎屯市飞鸿里小区地块的商业房产。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该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为:35,583.63 万元,包括:①购买房产
及相关税费所需资金:27,039.3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比例为 28.83%,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该购买行为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②装修
改造投入:6,750.00 万元。③设备购置、货架及桌椅等:600.00 万
元。④电子设备购置:194.25 万元;⑤满足商品经营需营运资金:
1,000.00 万元。
●本次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购买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在疆内商业领域中
的品牌优势,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积极拓展主
营百货零售业务的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购买资产对公司的影响:①在本项目盈利之前,会对公司
商业主营业务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项目的成熟,该项目有望成
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目前良好的主业发展形势也有望降低其
影响。②该项目的实施会使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高,给公司的资
1
金面带来影响,公司将合理安排资金借贷规模和周期,降低资金风险。
一、交易概述
1、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在疆内商业领域中的品牌优势,扩大公司
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公司拟与宏源地产签署《预购意向书》,购
买该公司在新疆奎屯市飞鸿里小区的商业房产(以下简称“该项目”),
该项目总面积为 47,500 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 5,500 元,共计约
26,125 万元。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本次购买该项目的总投资额预计为:35,583.63 万元,包括:①
购买房产及相关税费所需资金:27,039.3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 28.83%。②装修改造投入:6,750.00 万元。③
设备购置、货架及桌椅等:600.00 万元。④电子设备购置:194.25
万元;⑤满足商品经营需营运资金:1,000.00 万元。根据上交所《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购买行为尚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本公司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1 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了六届十二次
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 9 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
审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购买位于新疆奎屯市飞鸿里小区的商
业房产的议案。
3、本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购买该资产是为了充分发挥在疆内商业领域中的品牌优势,
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积极拓展主营百货零售业
务的战略发展规划。
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交易内容客观、公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合理,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同意公司本次购买行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新疆奎屯市乌孙-团结南街 58 幢(锦源宾馆 119 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654003050009415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一般经营项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对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项目,高新产品,高科技,农业,工业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教
育产业,文化传媒,酒店,旅游业的项目投资开发;百货,针纺织品,
日用杂货,家具,工艺美术品,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
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金属材料
(稀贵金属除外),通信(含无线)设备,汽车配件,电脑及其软硬
件,消防器材,农产品,花卉的批发和零售;金银饰品的零售;彩照
扩印;公共关系策划;拆迁安置物业管理;室内装潢;会议展览。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购买房产项目位于奎屯市中心飞鸿里小区南部,团结广场东
侧,东临沙湾街,西临团结东街,南邻北京南路,人流量大,交通非
常便利,地处该市传统核心商圈内。
该项目建筑用地面积:14,943.04 平方米,其中公司拟购买地下
一层、地上五层,共计六层的商业部分,其中负一层面积 10,000 平
方米,一层至五层均为 7,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总计约 47,500 平方
米,以上面积均为暂定面积,最终面积以奎屯市房屋产籍部门核准的
产证证载面积为准。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3
(一)宏源地产取得位于奎屯市飞鸿里小区宗地一块,已签订商
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拟建大型百货商场一栋,宏源地产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宏源地产与公司确定:
1、宏源地产在 2011 年 5 月 1 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
期限不得超过 6 月 1 日)。
2、在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所签订的《预购意向书》的基本约定,公司与
宏源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在宏源地产办理该项目建设手续及建设过程中,需要使用公
司出具相关证明或者配合宏源地产工作的,公司应当积极按照宏源地
产的要求履行该义务。
4、根据公司要求,项目名称为“奎屯天百购物中心”。
(三)定价依据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购买价格。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1、商品房建筑面积暂定为 47,500 平方米(以房产局核发房产证
证载面积为准);
2、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为人民币 5,500 元,总计约:人民
币 26,125 万元。
3、支付期限:
①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宏源地产向公司提供全额税
务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宏源地产支付人民币 10,450 万元;
即总房款的 40%。
②商品房主体竣工消防验收合格,达到公司进场装修标准,且符
合公司与宏源地产的补充约定,得到公司与宏源地产确认后三个工作
日内,公司向宏源地产支付人民币 13,062.50 万元;即总房款的 50%。
③宏源地产向公司交付房产证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宏源地产支
付人民币 1,306.25 万元);即总房款的 5%。
4
④宏源地产向公司交付土地证三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宏源地产支
付人民币 1,306.25 万元);即总房款的 5%。
4、商品房交付公司进入装修的期限为 2011 年 9 月 31 日前;
5、办理完房产证期限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
6、办理完土地证期限为 2012 年 2 月 29 日前。
(五)双方补充约定的内容有:
1、商品房整体建筑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含全部设备、设施)公
司必须参与,且以公司意见为主,征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后确认,按公
司确认的设计方案和图纸(含变更图纸)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公司在
上述确认的设计方案及图纸之外提出其他修改要求,建筑项目变更、
改建工程费用由公司承担,宏源地产配合完成;
2、商品房整体建筑的电(扶)梯(三菱或奥的斯)、直梯(三菱
或奥的斯)、超市专用平行梯(三菱或奥的斯),所有电梯设备的选择
以公司意见为主,需征得公司的书面同意后确认。
3、商品房整体建筑的中央空调(冷、暖风)及通风系统,消防
系统、给排水、强排风、电(电缆进管道井)、暖系统、天然气、门
前广场(铺设花岗岩厚度为 5 公分、完成门前广场绿化)、综合布线
(语音、数据系统)、基础照明、入口旋转门和平开门均由宏源地产
承担费用并负责施工、安装完毕,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使用要求,电
缆井道设置应满足公司的需求。由宏源地产负责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
格并完成消防验收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公司。
4、宏源地产按图纸设计内容将商品房交付公司时,梁上应预留
管线洞口,交付状态(除上述条款之外)为毛墙、毛地,宏源地产不
承担外立面和顶部的装修费用。
5、物业管理界定:商业部分物业由公司自行管理维护(宏源地
产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宏源地产与公司双方共同使用设备,按
双方各自权属面积比例分摊收费。
(六)违约责任
1、如宏源地产与公司任何一方违反所签订的《预购意向书》的
5
有关条款约定,不按时或未按照双方所签订的《预购意向书》约定的
内容与对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
当于《预购意向书》总购房款金额 2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 5,225 万
元;且《预购意向书》继续履行。
2、如宏源地产与公司任何一方违反所签订的《预购意向书》的
相关条款约定,不按照约定的价格与对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当于《预购意向书》总购房款金额 20%的
违约金,即人民币 5,225 万元。
3、如因宏源地产原因不能按期交付,并影响公司装修或正常经
营使用,视为该商业房产交付不合格,每逾期一日,宏源地产应按已
付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宏源
地产予以赔偿。
4、宏源地产需确保该商业房产交付公司并过户公司名下时无抵
押、担保及法律纠纷,确保该商业房产产权明晰,如发生上述行为并
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宏源地产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并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赔付,同时公司有权退房并解除双方所
签订的《预购意向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5、若宏源地产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该商业房产的房产证及
土地证,公司有权拒付应付购房款,同时宏源地产每延迟一日,应按
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房产证及土地证办理完
毕。
(七)《预购意向书》的签署及生效
1、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取得批准后;
2、双方签字盖章。
上述条件同时成立时,《预购意向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