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8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
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数量:579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62 元/股
根据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本公司”或“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现确定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为首
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79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价格为 6.62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 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
为 89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同时披露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依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
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己经成就,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三)本次授予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
2、授予数量:579 万股。
3、授予人数:89 人。
4、授予价格:6.6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为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I、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I、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2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2.7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
第一个解除限 行业平均值;
售期 2)较 2020 年,2022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
3)2022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2.96%。
1)2023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2.7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
第二个解除限 行业平均值;
售期 2)较 2020 年,2023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
3)2023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2.98%。
1)2024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2.7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
第三个解除限 行业平均值;
售期 2)较 2020 年,2024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
3)2024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