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 年 11 月 30 日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573.4 万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江中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79 万股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 6.6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6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 87 人,实际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3.4 万股。
除上述事项以外,本次申请授予登记的相关情况与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方案内容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授予事项情况相符。
综上,本激励计划实际的首次授予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
2、实际授予数量:573.4 万股。
3、实际授予人数:87 人。
4、授予价格:6.6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对象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告日股本总额的
比例
1 卢小青 董事长 27.4 0.043%
2 刘为权 董事 21.9 0.035%
3 徐永前 董事 20.9 0.033%
4 邢健 董事 21.3 0.034%
5 蔡新平 总经理 7.1 0.011%
6 张细和 副总经理 7.1 0.011%
7 肖文斌 副总经理 9.3 0.015%
8 刘文君 副总经理 7.1 0.011%
9 李小俊 财务总监 7.1 0.011%
10 田永静 董事会秘书 7.1 0.011%
中层及核心骨干(77 人) 437.1 0.694%
首期合计授予(87人) 573.4 0.910%
预留授予 51 0.081%
合计 624.4 0.991%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中没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限制性股票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
本的1%。
二、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为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售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 1/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I、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I、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2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2.7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
第一个解除限 行业平均值;
售期 2)较 2020 年,2022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
3)2022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2.96%。
1)2023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2.7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
第二个解除限 行业平均值;
售期 2)较 2020 年,2023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
3)2023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2.98%。
1)2024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2.7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
第三个解除限 行业平均值;
售期 2)较 2020 年,2024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水平或同行业平均值;
3)2024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3.00%。
注:1)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
投入资本) ;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
无息长期负债。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总收入。
3)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战略项目投资等事项导致
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及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
影响;为保持对标口径的一致,在计算对标样本的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时剔除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的影响。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针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业绩的行为(如依据上
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
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国务院
国资委备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