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3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788 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74,108,84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3.5093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卢小青女士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独立董事洪连进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A 股 274,062,805 99.9832 46,040 0.0168 0 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2.01 卢小青 273,344,035 99.7209 是
2.02 何行真 273,324,028 99.7136 是
2.03 刘为权 273,324,028 99.7136 是
2.04 徐永前 273,326,027 99.7144 是
2.05 邢健 273,326,027 99.7144 是
2.06 谈英 273,324,027 99.7136 是
经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会议选举卢小青女士、何行真先生、刘为权先生、徐永前先生、邢健先生、谈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董事任期自 2021 年 12 月 3 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3.01 洪连进 273,324,029 99.7136 是
3.02 汪志刚 273,326,029 99.7144 是
3.03 章卫东 273,319,728 99.7121 是
经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会议选举洪连进先生、汪志刚先生、
章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任期自 2021 年 12 月 3 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4、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4.01 罗文华 272,847,479 99.5398 是
4.02 汪健 273,324,028 99.7136 是
经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会议选举罗文华先生、汪健先生为公
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以上二位同志与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程海林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监事任期自 2021 年 12 月 3 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公司 2021 年
1 前三季度利润 2,991,319 98.4842 46,040 1.5158 0 0.0000
分配方案
2.01 卢小青 2,272,549 74.8199
2.02 何行真 2,252,542 74.1612
2.03 刘为权 2,252,542 74.1612
2.04 徐永前 2,254,541 74.2270
2.05 邢健 2,254,541 74.2270
2.06 谈英 2,252,541 74.1611
3.01 洪连进 2,252,543 74.1612
3.02 汪志刚 2,254,543 74.2270
3.03 章卫东 2,248,242 74.0196
4.01 罗文华 1,775,993 58.4716
4.02 汪健 2,252,542 74.1612
说明:上表为剔除公司董监高的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达健、张乐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