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5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本公司”、“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国资委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修订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修订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修订前: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修订后: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予以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修订前:
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修订后:
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五、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修订
修订前: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修订后: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新增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可以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计划。本计划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终止后,公司不得根据本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修订前: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且职级未向下调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且职级向下调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根据职级变化做相应调整;激励对象成为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时间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并考虑同期贷款利息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可按照返聘岗位解除限售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出现以下违法违规事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情况发生之日公司收盘价孰低回购注销。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等。
(四)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作废;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因工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解除限售。
(五)激励对象非因公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作废;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公司可以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修订后:
(一)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未达目标不能解锁的情形;
9、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可按照返聘岗位解除限售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四)对于激励对象因组织任命、职务变动成为监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非因公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作废;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公司可以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