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相关方 名称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 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
声 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组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
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所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如若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证券服务机构将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股权。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持有紫光环保 35%的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紫光环保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直接持有紫光环保97.95%的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是环保类上市公司,且交易前已持有紫光环保的股权,本次交易系进一步增持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浦华环保仍持有紫光环保 2.05%的股权,浦华环保系 A 股
上市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浦华环保与杭钢集团、环保集团及菲达环保无关联关系。鉴于本次交易系杭钢集团响应深化国企改革号召,完善上市公司环保产业链,打造综合型的环保产业服务上市平台的资产整合行为,上市公司未购买浦华环保所持的紫光环保 2.05%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对浦华环保所持紫光环保 2.05%的股权暂无明确收购安排。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规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将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募集配套资金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础上实施,但募集配套资金
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若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用途需要,上市公司将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补足差额部分。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重组方案调整相关事项说明
1、对重组方案调整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拟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交易作价等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杭钢集团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 杭钢集团持有的紫光环保 62.95%的
拟购买资产 股权;环保集团持有的象山环保 51% 股权
的股权
交易对方 杭钢集团、环保集团 杭钢集团
交易作价 95,697.86 万元(注) 91,542.56 万元
注:原方案象山环保 51%股权的交易作价为预估值,下同
2、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以原方案中标的资产经审计的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测算,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拟减少的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资产 交易作价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紫光环保 62.95%股权 91,542.56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调整前 象山环保 51.00%股权 4,155.30 8,695.58 2,046.35 6,487.92
合计 95,697.86 359,990.91 121,127.61 58,127.17
调整后 紫光环保 62.95%股权 91,542.56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总计 91,542.56 351,295.33 119,081.26 51,639.25
方案调整造成的差异 4,155.30 8,695.58 2,046.35 6,487.92
方案调整变动比率 4.34% 2.42% 1.69% 11.16%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拟减少的交易标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因
综合考虑象山环保的项目运营情况、盈利能力及其对于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盈利能力的影响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本着增厚上市公司收益的交易原则,审慎修订了本次交易标的范围。最终,公司决定调整本次重组方案,将收购的标的资产范围由紫光环保 62.95%股权和象山环保 51.00%股权变更为紫光环保 62.95%股权。
4、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及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杭钢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已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2020 年 12 月 1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浙江
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 年 12 月 18 日,
经上市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向杭钢股份支付现金54,520.31 万元购买杭钢股份持有的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