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2、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单位,审计期间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圆满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3、公司聘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郭勇
杨文浩 曾亚敏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