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月26日在海口市人民大道68号金海岸罗顿大酒店南一楼多功能厅举行了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五人,代表股份160,741,86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35,741,864股的68.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同意《关于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竞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购买协议〉的议案》
由于本公司控股公司海南金海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程设计业务发展迅速,需在上海建立工程设计中心、设计陈列室等机构,为此,工程公司于2001年12月23日与上海竞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法公司”)签署了《商品房购买协议》,向竞法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158-162号建筑面积为248.7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322弄5号名门世家2-12层建筑面积为4,280.06平方米的房产,总价27,828,678.00元。该合同签署后,工程公司与竞法公司1998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终止履行,已支付的309.8万元购房款转为本次购房部分付款。
本项议案是在关联股东———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其中:同意票为55,616,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二、通过《关于受让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议案》
为使本公司的传统业务持续发展,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01年11月1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关联合约"),依据该关联合约,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7800万元,受让集团公司持有的海南博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7%的股份。本次股权转让是以海南普诚华通资产评估事务所2001年3月15日出具的海普华资评报字(2001)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依据的。
本项议案是在关联股东———集团公司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其中:同意票为55,616,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三、同意《关于本公司与上海竞法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因本公司上海网络设备制造分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于2001年12月23日与竞法公司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向竞法公司租赁其位于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166号的全部房屋(含土地使用权),作为本公司上海网络设备制造分公司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用地,年租金人民币200万元(该租金是参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同地区同类型的房产的平均年租金折算而来的)。租赁期限30年,本公司将以前次募股资金一次性支付竞法公司20年租金,计人民币4000万元。
本项议案是在关联股东———集团公司回避的情况下进行表决,其中:同意票为55,616,6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和反对票为0股。
受李维董事长的委托,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余前董事、总经理主持。4名董事、2名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得出如下结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