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定期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受让深圳复星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该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单“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关联/连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苏州星盛复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该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证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关联/连交易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