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度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全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的陈述。
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股票代码:600075
配股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发行人: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一路西
配股比例:按现股本113,400,000,每10股配6股
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9.5元
本次实际配股量:68,040,000股
一、绪言
1、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编写。本次配股方案已经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1998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并由1998年9月30日召开的199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已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新兵证管发[1998]29号文同意,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142号文批准实施。
2、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配股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笥、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3、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屠光绍
电话:(021)68804360
传真:(021)68802819
2、发行人: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石河子北一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庆人
电话:(0993)2516164
传真:(0993)2514515
联系人:沈明,张红杰
3、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惠小兵
电话:(028)6622007
传真:(028)6626127
联系人:唐逸,杨晓
4、副主承销商:新疆证券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人民路13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张声华
电话:(0991)2815275
传真:(0991)2819880
联系人:张栋
5、分销商:湖北证券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彭刘扬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浩武
电话:(027)87655891
传真:(027)87655162
联系人:贾墩,朱永贵
分销商:珠海中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中路南海大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浩言
电话:(0756)3367111
传真:(0756)3367112
联系人:张明川
6、财务顾问: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地址:上海市浦建路727号
电话:(021)58754053
传真:(021)58732631
3、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北路甲19号大森林酒店
法定代表人:庄涛
经办律师:袁胜华,张坚红
电话:(010)62383709
传真:(010)62383708
9、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华富路5号南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继忠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荣铭、胡三忠
电话:(0755)3241571
传真:(0755)3358144
联系人:潘晓姿
10、评估事务所:新疆资产评估事务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邱四平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栾师义、黑永刚
电话:(0991)2828007
传真:(0991)2815074
联系人:石明霞
11、土地评估事务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估价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辉
经办土地估价师:廖军
电话:(0991)4638914
传真:(0991)2310214
联系人:廖军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配售股份数量:68040000股
实际配售数量:68040000股
其中:国有法人股38880000股
社会公众股29160000股
2、配股价格:人民币9.5元
3、股东配股比例:本次配股以当前总股本113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配6的比例配售,配股总数为6804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可获配股3888万股,其已承诺以实物资产全额认购(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社会公众股股东可获配股2916万股,可依其持有股份按10:6比例认购其应配部分。
4、承销方式:社会公众股(含高管人员持股)可配部分实行余额包销方式,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承销商的承销团进行包销;主承销商对国有股可配部分实行代销。
5、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本次配股若全部被认购,预计可募集资金28026万元(含国有股323.7万元用现金补足现金),扣除本次配股的发行费用1250万元,预计实际可募集资金26776万元。
6、股权登记日及股权基准日
股权登记日:1998年12月25日
除权基准日:1998年12月28日
7、国有法人股股东关于认购获配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唯一的国有法人股股东-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现持有本公司57.14%的股份,共计6480万股,按10:6的比例可获配股3888万股,经国家财政部“财管字[1998]51号”文件批准,新疆天业塑化总厂已书面承诺以实物资产全额认购,不足部分以现金补足。
8、国有法人股股东拟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获配股份的说明
(1)本次配股,国有法人股股东-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可获配售3888万股,新疆天业塑化总厂书面承诺以其所属的全资企业-石河子天业北泉农场(以下简称“北泉农场”)和石河子天业东阜城农场(以下简称“东阜城农场”)的净资产全额认购可获配售股份。
北泉农场和东阜城农场是天业塑化总厂所属的全资企业。两农场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水、土、光、热资源丰富,共有耕地40余万亩,平坦连片,渠系完整配套,便于机械耕作,适宜种植小麦、棉花、甜菜、油料和其他多种经济作物,具有发展“两高一优”大农业的优势,土壤产出潜力较大,农作物单产居于全国领先水平,是石河子垦区重要的商品粮、棉、油果蔬生产基地。1998年6月30日北泉农场帐面净资产16535.22万元,评估值18159.36万元,评估增值率9.91%,9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3031万元;东阜城农场98年6月30日帐面净资产17195.68万元,评估值18452.93万元,评估增值率7.31%,98年上半年利润为1927.9万元,两农场上半年净利润总额为4958.9万元,净资产收益率为13.54%。
上述资产已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新疆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并已获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兵国资(评)发[1998]52号文的确认。上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36612.30万元,按9.5元/股的配股价格,天业塑化总厂认购所有获配股份共3888万股(少量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上述两农场所使用的土地拟采用租赁方式,由股份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有偿使用,目前,本公司拟租赁土地已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估价所“兵土(估)字[1998]062号文”评估,并获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兵土管发[1998]90号文”确认,根据“兵土管(建)发[1998]91号文”确认租赁价格为年租金387.27万元。
(2)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机构机构:新疆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
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拟用于配股的资产总值为54604.14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7991.84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36612.30万元。
天业塑化总厂用于认配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公允价值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帐面值 评估值 增值额 增值率
天业东阜城农场 17195.68 18542.93 1257.25 7.31%
天业北泉农场 16535.22 18159.36 1624.12 9.91%
合 计 33730.90 36612.30 2881.37 8.59%
评估报告文号:新评所字(1998)027号
(3)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新疆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兵国资(评)发[1998]52号文:“资产评估后,天业塑化总厂拟认购配股的资产总额为54604.14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7991.84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36612.30万元人民币。”
财政部财管字[1998]51号文:“按照股份公司配股预案,国有股股东新疆石河子天业塑化总厂应认购3888万股。同意该国有法人股股东以其所属的石河子天业北泉农场和石河子东阜城农场经评估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认购全部应配股份。”
9、本次配售股票前后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的变化
单位:股
配股前 比例 配股增加 配股后 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64800000 57.14% 38880000 103680000 57.14%
其中:
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
64800000 57.14% 38880000 103680000 57.14%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2、募集法人股
3、优先股及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64800000 57.14% 38880000 103680000 57.14%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的普通股
48600000 42.86% 29160000 77760000 42.86%
2、境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