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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5

共同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系祖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系祖斌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及 3.2.5 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经了解系祖斌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受聘人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续聘系祖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2、《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李明磊先生为副总经理,陈文静女士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向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系祖斌先生为公司研发总监。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李明磊先生、陈文静女
士、刘向东先生、系祖斌先生分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及 3.2.5 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我们同意续聘李明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续聘陈文静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续聘刘向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系祖斌先生为公司研发总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独立董事:夏成才  姬建生  杨健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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