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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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现场见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
布了《关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湖北省
襄阳市襄城区伺服产业园 A2 五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
股份 63,87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15,277,000 股的 55.4108%。其中: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60,43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2.4229%。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3,44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878%。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
代表股份数共 11,93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的 10.35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托代表)3 人,代表股份 8,493,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6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授权委
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3,44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878%。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系祖斌、李明磊、刘向东、王学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夏成才、姬建生、杨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蒋建军、张清富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粒 彭珊
经办律师:
褚思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