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
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 ZHEN AUSTRALIS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和路沙一北方永发科技园 5 栋一层至四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拟发行股数 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且不超过 2,960.6423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842.5692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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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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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公司股东南极光管理、奥斯曼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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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公司股东潘景泉、张少漩、徐贤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 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
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
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四)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荣勋、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毛崇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
应作相应调整)。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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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 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 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
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
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五)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李少平、林玉燕、王威、励建立、杨文卿、陈少东、蔡建文、瀚睿
投资、武汉紫峰、中美共创、伟泰晟弘、聚岚咨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 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
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
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意向和减持价
格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发明、潘连兴及其控制的南极光管理、奥斯曼
承诺:
1、本人/本企业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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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
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
下时除外;
3、如本人/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
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 (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 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
应调整);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
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
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5、本人/本企业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和合伙人变更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
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份稳定措施。
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
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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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
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