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董
事、副总经理李成,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卢昆忠,副总经理汪伟、李杰、曹磊,监事李立波、李星、李大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科激光”)
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管计划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19,846,1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34%)的股东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7,938,4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13%;持有公司股份20,362,100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61%)的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持有
公司股份8,269,20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4.31%)的董事、副总经理李成先
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0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的0.78%;持有公司股份8,269,20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4.31%)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卢昆忠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1,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持有公司股份248,076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3%)的副总经理汪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62,01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32%;持有公司股份99,231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比例的0.051%)的副总经理李杰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80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持有公司股份66,1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6%;持有公司股份99,23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5%)的监事李立波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持有公司股份66,1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34%)的监事李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53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6%;持有公司股份9,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0469%)的监事李大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2%。(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单位:股
股东名称 任职情况 持股总数量 占公司股本比例
闫大鹏 副董事长、总工程师 20,362,100 10.61%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 5%以上股东 19,846,101 10.34%
团有限公司
卢昆忠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8,269,209 4.31%
李 成 董事、副总经理 8,269,209 4.31%
汪 伟 副总经理 248,076 0.13%
李 杰 副总经理 99,231 0.051%
曹 磊 副总经理 66,154 0.034%
李立波 监 事 99,231 0.05%
李 星 监 事 66,153 0.03%
李大江 监 事 9,000 0.0046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比例:持有公司股份19,846,10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34%)的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938,44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13%;持有公司股份20,362,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61%)的副董事长、总工程师闫大鹏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持有公司股份8,269,20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4.31%)的
1,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持有公司股份8,269,20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4.31%)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卢昆忠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持有公司股份248,07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3%)的副总经理汪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2,01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32%;持有公司股份99,23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51%)的副总经理李杰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80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持有公司股份66,1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34%)的副总经理曹磊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53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6%;持有公司股份99,23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5%)的监事李立波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持有公司股份66,1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34%)的监事李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53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6%;持有公司股份9,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0469%)的监事李大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2%。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将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区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中闫大鹏先生,李成先生,卢昆忠先生,汪伟先生以及曹磊女士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闫大鹏先生、李成先生、卢昆忠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本人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40%。
(5)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5%时除外。
上述(4)、(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汪伟先生和曹磊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有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数的40%。
(3)本公司在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锐科激光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锐科激光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锐科激光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锐科激光股份低于5%时除外。
上述(2)、(3)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4、监事李立波先生,李星先生,李大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5、副总经理李杰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