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6-002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汪伟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刘晓旭先生、李杰先生、曹磊女士、李立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锐
科激光”)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汪伟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刘晓旭先生、李杰先
生、曹磊女士、李立波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拟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汪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9,43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7%),计
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02,3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2、刘晓旭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50,49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5%),
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12,6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
3、李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7,68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39%),计
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54,4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4、曹磊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45,12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26%),计
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36,2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
5、李立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8,9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4%),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2,2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汪伟先生 409,430 0.07%
刘晓旭先生 850,496 0.15%
李杰先生 217,688 0.039%
曹磊女士 145,127 0.026%
李立波先生 208,968 0.04%
注: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比例: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减持方式
汪伟先生 102,357 0.02%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刘晓旭先生 212,624 0.04%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李杰先生 54,422 0.01%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曹磊女士 36,282 0.006%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李立波先生 52,242 0.009%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将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承诺情况
1、刘晓旭先生、李杰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
2、汪伟先生、曹磊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1)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担任锐科激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 25%;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在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股份;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锐科激光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锐科激光股份总数的50%。
(2)所持锐科激光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锐科激光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锐科激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李立波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自锐科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锐科激光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锐科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汪伟先生、刘晓旭先生、李杰先生、曹磊女士、李立波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汪伟先生、刘晓旭先生、李杰先生、曹磊女士、李立波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三)汪伟先生、刘晓旭先生、李杰先生、曹磊女士、李立波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汪伟先生、刘晓旭先生、李杰先生、曹磊女士、李立波先生在本次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汪伟先生、刘晓旭先生、李杰先生、曹磊女士、李立波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汪伟先生、刘晓旭先生、李杰先生、曹磊女士、李立波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汪伟先生、刘晓旭先生、李杰先生、曹磊女士、李立波先生出具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