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11
南 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 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 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 万元,
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108、2023-13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
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案 诉讼请求 涉诉金额 诉讼状态
号 由 (万元)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3)苏 01 民初 19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2,492 万元、利息
1,872,563.6 元及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2,000
1、判令被告一偿还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1 月 5 日起、以2,892 万元为
借 款 本 金 人 民 币 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3 日起、以 7,600 万元为基数
12,492 万元以及罚 自 2023 年 5 月 9 日起,均按年利率 6.50325%计算
息;2、判令被告一支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 38,908.33 元为基数自
付利息 2,197,726.1 2023 年1 月5 日起、以365,699.43 元为基数自2023
南京越博动 元以及复利;3、判令 年 3 月 23 日起、以1,467,955.84 元为基数自2023
力系统股份 被告一支付律师代 年 5 月 9 日起,均按年利率 6.50325%计算至实际给
有 限 公 司 理费 4 万元,被告二 付之日止);2、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
(被告一)、 金 至被告五承担连带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
上海浦 李占江(被 融 责任;4、判令被告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4 万元;3、
东发展 告二)、李莹 借 二、被告三对 12,492 被告李占江、李莹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
银行股 (被告三)、 款 万元借款及对应利 清偿责任;4、被告南京越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上
1 份有限 南京越博通 合 息、罚息、复利承担 12,715.77 述第一、二项债务,在 10,492 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
公司南 信技术有限 同 连带责任;5、判令被 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 4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京分行 公司(被告 纠 告四对 10,492 万元 偿责任;5、被告重庆越博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对上述
四)、重庆越 纷 借款及对应利息、罚 第一、二项债务,在 7,600 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博传动系统 息、复利承担连带责 罚息、复利及律师费 4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有 限 公 司 任,被告五对 7,600 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被告五) 万元借款及对应利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息、罚息、复利承担 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连带责任;6、判令被 件受理费678,3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83,389
告一至被告五承担 元,由越博股份公司负担 679,889 元(李占江、李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莹对该费用负担承担连带责任,越博通信公司对该
(含案件受理费、保 费用负担在 573,977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重庆
全费等)。 越博公司对该费用负担在 415,766 元范围内承担连
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3)苏 01 民初 1995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
如下:(2023)苏 01 民初1995 号民事判决书第18
页第 3 行至第 4 行“由越博股份公司负担 679,889
元”补正为“由越博股份公司负担”。
服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
上海启 务 合同欠款 71.5 万元 院出具的(2023)沪 0151 民初3964 号民事判决书,
锐文化 南京越博动 合 以及违约金21.45万 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 传播有 力系统股份 同 元,共计92.95万元; 92.95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启锐文化
限公司 有限公司 纠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 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 66.02 万元;2、被告南京越博
纷 本案诉讼费用。 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付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 20 万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09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两项
合计 18,095 元,由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负担 1,267 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16,828 元。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