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36
南 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4 年 2 月 29 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19),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29,847.22 万元至-20,898.76万元,期末净资产为-23,814 万元到0 万元。
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2023-14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
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 请求 涉案金额 进展
号 由 (万元)
2020 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 公司及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20 日
签订《关于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 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2023)宁裁
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该 字第 1065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增资认购协议》约定:被申请 1、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
人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0 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
万元增至 12048.19 万元,申请 日内回购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
人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现金价 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格认购被申请人二新增注册资 伙)持有的被申请人二南京越博电
本 2048.19 万元,享有被申请人 驱动系统有限公司 17%股权并支付
二 17%的股权。因被申请人一、 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股
被申请人二未按照约定提供股 权回购溢价款人民币 1910.16 万元
权回购担保,申请人有权要求被 以及相应利息(以 11910.16 万元为
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 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22 日,按照
申请人二 17%的股权,并向申请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人支付投资本金、认购价款年利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
率 6%的回购溢价以及股息或届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时的股权价值(以两者款高者为 2、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
南京浦 南 京越博 准)。被申请人二对回购价款的 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
口开发 动 力系统 支付和回购义务的履行承担连 日内向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
区战略 股 份有限 经 带保证责任。《增资认购协议》 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兴产 公司(被申 济 签暑后,申请人于 2020 年1 月 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96000 元、
1 业投资 请人一)、 纠 22 日向被申请人二支付 10000 12457.83 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合伙企 南 京越博 纷 万元的认购价款。但两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二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
业(有 电 驱动系 仲 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回 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动
限合 统 有限公 裁 购担保手续,也未按年支付回购 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
伙) 司(被申请 溢价款,为此申请人后续分别多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二) 次发函给两被申请人,要求其按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625115 元,
照约定支付回购溢价、提供股权 全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
回购担保以及回购股权等,一直 预交了全部仲裁费用,两被申请人
未果,因此提出仲裁申请。申请 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
人申请裁决被申请人一回购申 接支付给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
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二 17%的股 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 11910.16 伙)。
万元(暂以 2023 年 1 月21 日); 5、驳回申请人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
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逾期回 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购利息(以 11910.16 万元为基 的其他仲裁请求。
数,按照年利率 6%标准计算自 被申请人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
2023 年1 月22 日至实际回购之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日止),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6 月 16 日为 2858438.4 元。裁 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
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因实 间的债务利息。
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
96000 元;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
责任;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
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42000 元。
合计 12457.83
二、本次公告的案件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裁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约 458.74 万
元,为本期公司应计利息,应承担的仲裁费用、保全费、申请人律师费等,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