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09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 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 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 万元,
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2023-108、2023-16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
的部分案件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涉诉金额 诉讼状态
号 (万元)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1 日收到由上海市崇明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 0151 民初 39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京越博
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合同 服务费 411,381.33 元;2、被告南京越博动
上海启 南京越博动 服 务 欠款 82.119 万元以及违 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1 锐文化 力系统股份 合 同 约金 24.6357 万元,共 106.75 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
传播有 有限公司 纠纷 计 106.7547 万元;请求 约金 160,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限公司 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费用。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408 元,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计 19,408
元,由原告上海启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4,894 元,由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14,514 元。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1 日收到由广东省佛山
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 0606 民
初 23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南
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
要求南京越博动力系统 区 金 泰 德 胜 电 机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货 款
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 7365967.26 元及利息(自 2023 年 1 月 16 日
付货款 35,963,422.16 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
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 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收取原告佛
佛山市 南京越博电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交付的附
顺德区 驱动系统有 率支付利息(暂计至起 表载明的货物;3、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
2 金泰德 限公司、南 买 卖 诉日利息为 964,303.85 3,692.77 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胜电机 京越博动力 合 同 元);判令南京越博电驱 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
有限公 系统股份有 纠纷 动系统有限公司在对南 限公司支付货款 24502100 元,原告佛山市顺
司 限公司 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 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 的,人民法院应在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
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 胜电机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交货义务后
告接收已备料、生产的 对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所有库存产品及原料; 该判项对应的执行行为;4、被告南京越博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
胜电机有限公司赔偿半成品损失 683839 元;
5、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
件受理费 226438.6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共 231438.63 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泰
德胜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
德区金泰德胜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27424.63
元,被告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