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4-004
南 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3 年前三季度,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873.69 万元,三季度末净资产为-21,810.79 万元,
若公司 2023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2.年审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若保留意见未消除,公司 2023 年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根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涉及退市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23-153、2023-17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
于近期取得进展,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最新进展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案 涉诉金
号 原告 被告 由 诉讼请求 额(万 诉讼进展
元)
南京市 刘 恒、周 借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恒 1、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收到南京市
1 高淳区 婧 、徐方 款 归还借款本金 5,000,000 574.51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隆兴农 伟、李响、 合 元及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 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原审被告李
村小额 李占江、南 同 2023/3/16 , 本 息合计为 响、刘恒、徐方伟、周婧因不服江苏省南
贷款有 京 越博电 纠 5,745,115 元;判令被告徐 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淳
限公司 驱 动系统 纷 方伟、周婧、李响、李占江、 区法院”)(2023)苏 0118 民初 1568号
有限公司、 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 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上诉
南 京越博 司(以下简称“越博电驱 请求如下:
动 力系统 动”)、南京越博动力系统 (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 0118 民
股 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 初 1568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
公司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各 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
担。
2、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于 2024 年 1
月 8 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
民终 14 号传票,传唤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
驱动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参加开庭(询
问)。
1、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收到南京中
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原审被
李占江、周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占 告刘恒、徐方伟、周婧、李响因不服高淳
婧 、徐方 江归还借款本金 5,000,000 区法院作出的(2023)苏0118 民初1611
伟、刘恒、 元及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 号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上
南京市 李响、南京 借 2023/3/16 , 本 息合计为 诉请求如下:
高淳区 越 博电驱 款 5,745,115 元;判令被告徐 (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 0118 民
2 隆兴农 动 系统有 合 方伟、周婧、李响、刘恒、 574.51 初 1611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
村小额 限公司、南 同 越博电驱动、南京越博动力 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
贷款有 京 越博动 纠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
限公司 力 系统股 纷 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 担。
份 有限公 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于 2024 年 1
司 用。 月 8 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
民终 18 号传票,传唤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
驱动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参加开庭(询
问)。
周婧、李占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婧
江 、徐方 归还款本金 5,000,000 元
南京市 伟、刘恒、 借 及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本
高淳区 李响、南京 款 息合计为 5,745,115 元; 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动于2024 年1月9
隆兴农 越 博电驱 合 判令被告徐方伟、刘恒、李 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 民终
3 村小额 动 系统有 同 响、李占江、南京越博电驱 574.51 243 号传票,传唤公司及子公司越博电驱
贷款有 限公司、南 纠 动系统有限公司、南京越博 动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参加开庭(询问)。
限公司 京 越博动 纷 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上
力 系统股 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
份 有限公 任;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
司 讼费用。
二、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公告的更正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
175),现对诉讼进展中的上诉人更正如下:
更正前: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原审被告李响,
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11 月 20 日作出的(2023)苏 0118 民初
1571 号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 0118 民初 1571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更正后: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获悉原审被告李响、
刘恒、徐方伟、周婧,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 年 11 月 20 日作出的
(2023)苏 0118 民初 1571 号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23)苏 0118 民初 1571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所涉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上述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2023)苏 0118
民初 1568 号、(2023)苏 0118 民初 1611 号、(2023)苏 0118 民初 1571 号,担保函
对公司及越博电驱动不发生效力,公司及越博电驱动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尚需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