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3-136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累计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 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情况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涉诉金额 诉讼状态
号 (万元)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收
务,即履行已下采购订单的 到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
上 海 金 南京 越 博 提货义务并向原告支付对 院出具的(2023)沪 0104
1 脉 电 子 电驱 动 系 买卖合 应货款 4,472,519.41 元; 450.40 民初 15504 号民事判决书,
科 技 有 统有 限 公 同纠纷 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的 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
限公司 司 利息损失 31,464.81 元;本 向原告支付 4,472,519.41
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元及利息损失等,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 42,831.88 元。
二、新增诉讼案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事项根据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诉讼情况外,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累计发生案件的诉讼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 5,946.3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
本次新增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涉诉金额 诉讼进展情况
号 (万元)
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
南 京 鼎 南京 越 博 房 屋 2023 年 5 月 31 日水费 71,044.36 收到由南京市浦口区人
1 业 投 资 电驱 动 系 租 赁 元,支付 2018 年至 2020 年电费 18.61 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发 展 有 统有 限 公 合 同 107,886 元,合计 178,930.36 元; 0111 民初 4094 号传票,
限公司 司 纠纷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7,157.21 定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开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理。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
南 京 服 南京 越 博 运 输 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运输款人 收到由南京市建邺区人
2 邦 物 流 动力 系 统 合 同 民币 2,359,975.25 元;由被告承 236.00 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有 限 公 股份 有 限 纠纷 担本案诉讼费用。 0105民初13422号传票等
司 公司 诉讼材料,定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开庭审理。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
南京 越 博 劳 动 2022 年 7-11 月期间工资合计 收到由南京市建邺区人
3 王杰敏 动力 系 统 争 议 100,768 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 20.09 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股份 有 限 纠纷 支付拖欠的报销款 100,122.26 0105民初14529号传票等
公司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材料,定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开庭审理。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
江 苏 力 南京 越 博 承 揽 6 万元及逾期利息;判令被告向原 收到由南京市浦口区人
4 旷 智 能 电驱 动 系 合 同 告赔偿实际损失 333,048.89 元及 39.30 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科 技 有 统有 限 公 纠纷 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0111 民初 4751 号传票等
限公司 司 讼费。 诉讼材料,定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开庭审理。
南京 越 博 判令被告一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
动力 系 统 28,200,000.00 元 , 利 息
中 国 工 股份 有 限 726,363.41 元以及自 2023 年 5 月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
商 银 行 公司(被告 金 融 21 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收到由南京市鼓楼区人
5 股 份 有 一)、南京 借 款 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判令原告对 2,892.64 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限 公 司 越博 电 驱 合 同 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四项专利依法 0106民初12259号传票等
南 京 城 动系 统 有 纠纷 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 诉讼材料,定于 2023 年 9
西支行 限公司(被 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 月 18 日开庭审理。
告二)、李 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判令各被告
占江(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李莹 判令被告一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
(被告四) 26,800,000 元,利息 597,371.13
元以及自2023 年5 月 21日至借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7 日
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 收到由南京市鼓楼区人
6 息及复利;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 2,739.74 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质押的四项专利依法处置价款享 0106民初12262号传票等
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三、 诉讼材料,定于 2023 年 9
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 月 18 日开庭审理。
证担保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
诉讼费用。
7 合计 5,946.38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上述被诉案件,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部分案件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期后利润
的影响金额为 10.45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
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