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3-119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累计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对相关案件进行
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
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
近期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涉案金额 诉讼进展
号 (万元)
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偿还借款本
金 450 万元,利息等合计
140,707.18 元及自 2023 年 5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越博动力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0106 民
系统股份有限 的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 初 9201 号及(2023)苏 0106 民初 9201 号
1 公司、南京越 理费 31,930 元;判令被告李占 467.26 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准许
博电驱动系统 江、李莹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 原告撤诉,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越博
有限公司、李 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在上述请 动力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
占江、李莹 求范围内就南京越博电驱动系 价值 468 万元的财产。
统有限公司已向其抵押的不动
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
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偿还借款本
金 1,950 万元,利息等合计
609,731.12 元及自 2023 年 5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
2 南京越博动力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0106 民
系统股份有限 的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 初 9211 号及(2023)苏 0106 民初 9211 号
公司、南京越 理费 77,380 元;判令被告李占 2,018.71 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主要内容为:准许
博电驱动系统 江、李莹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 原告撤诉,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越博
南京银 有限公司、李 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在上述请 动力及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
行股份 占江、李莹 金融 求范围内就南京越博电驱动系 价值 2,019 万元的财产。
有限公 借款 统有限公司已向其抵押的不动
司南京 合同 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
城北支 纠纷 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行 金融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
借款 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0106 民
合同 初 9207 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苏 0106 民
纠纷 初 9207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及裁定的主要
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偿还借款本 内容如下:被告越博动力应向原告偿还借款
金 6,650 万元,利息等合计 本金 66,500,000 元,支付利息等合计
1,998,726.59元及自2023年5 1,998,726.59 元,并继续支付自 2023 年 5
南京越博动力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月 17 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
系统股份有限 的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 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
3 公司、重庆越 理费 198,580 元;判令被告李 6,869.73 息、复利;被告越博动力应给付原告律师费
博传动系统有 占江、李莹对上述请求承担连 54,000 元;被告李占江、李莹对被告公司的
限公司、李占 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在上述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越博动
江、李莹 请求范围内就重庆越博已向其 力、李占江、李莹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
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 原告有权就被告重庆越博提供抵押的不动
权,本案诉讼费由所有被告承 产与被告重庆越博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担。 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
所有款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
及保全费合计389,564 元。裁定查封、冻结、
扣押被申请人越博动力及重庆越博名下价
值 6,870 万元的财产。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
判令被告越博动力偿还原告借 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0106 民
款本金人民币 1,960 万元,利 初 92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
息等合计 612,857.93 元及自 下:被告越博动力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023 年 5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 19,600,000元,支付利息等合计612,857.93
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被告 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 年5 月17 日起至全部
南京越博动力 越博动力承担律师代 理费 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越博动力应给付原告
4 系统股份有限 7.759 万元;被告李占江、李 2,029.04 律师费 16,000 元;被告李占江、李莹对被
公司、李占江、 莹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 告越博动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
李莹 任;原告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 被告越博动力、李占江、李莹未能完全履行
内就被告越博动力质押《单位 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越博动力提供质
定期存单》项下存款本金及孳 押存单的存款本金及孳息与被告越博动力
息优先受偿;诸被告承担本案 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