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越博动力 公告编号:2019-087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决定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从2019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7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6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3.34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5,816.42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 3,703.0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42,113.35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5 月 3 日对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证[2018]第320ZA0004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的监管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户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募投项目名称 建设具体内容 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 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生产 46,615.42 30,000.00
研发及部件生产基地 基地建设
项目 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研发中心 20,192.73 12,113.35
合 计 66,808.1 5 42,113.35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金额 15,961.02 万元,累计投资进度 53.20%;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3,145.88 万元,累计投资进度 25.97%。
本次募投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发展前景,公司经过谨慎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决定将以下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建设具体内容 延期前项目达到预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计可
计可使用状态时间 使用状态时间
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 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研发及部件生产基地 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 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研发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中心
三、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改变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仅涉及项目建设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同意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4、保荐机构意见
长城证券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基础上做出的安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等,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综上所述,长城证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越博动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