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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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8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12.50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0月12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2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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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凯伦控股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凯伦控股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凯伦控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凯伦控股现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凯伦控股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凯伦控股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钱林弟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1-3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
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绿融投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绿融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绿融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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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绿融投资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果绿融投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绿融投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绿融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绿融投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下同)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1-1-5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的监事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监事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监事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监事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监事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监事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监事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监事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下并在公司任职(除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相关股东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相关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下未在公司任职的股东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承诺
股东金建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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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