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二二年一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孔爱祥 孔辰寰 康乃正 徐 远
杨晓蔚 郑梅莲 傅建中
全体监事签字
陈华标 刘 芳 范青春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孔辰寰 康乃正 杨柏先 付海兵
缪金海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
目 录
释义......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4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5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10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17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19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19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20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22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2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2
第四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24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25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26
三、审计机构声明......27
四、验资机构声明......28
第五节 备查文件......29
一、备查文件......29
二、查阅地点......29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般释义
兆丰股份、公司、发行人 指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 指 行为
发行
本报告、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申购报价单》 指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
报价单》
《认购邀请书》 指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
邀请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决议
2020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股东大会决议
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
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延长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2021 年 2 月 1 日,兆丰股份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兆丰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0 号)。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2022 年 1 月 6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
(天健验[2022]8 号)。经验证,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已于 2022 年 1 月 6 日 15
时前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缴存申购资金人民币 229,999,983.48 元。
2022 年 1 月 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募集的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0 号),确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22 年 1 月 6 日止,兆丰股份
已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52,17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54.09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229,999,983.48 元,减除发行费用 4,872,641.48 元
(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5,127,342.0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4,252,17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20,875,170.00 元。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52,172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4,662,477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12月28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即不低于49.33元/股。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4.09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7.74%,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9.65%。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29,999,983.48元,扣除发行费用4,872,641.4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5,127,342.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23,000.00万元。
(五)股票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六)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七)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12月2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截至2021年12月10日,剔除关联方后);已提交认购意向
书的投资者41家;基金公司27家;证券公司19家和保险机构12家,合计119家。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有9家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基础之上增加该9家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潘向宁
3 田万彪
4 董卫国
5 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UBS AG
7 王洪涛
8 王政
9 福建平潭盈方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1年12月27日(T-3日)至2021年12月30日(T日)申购报价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上述符合条件的128名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邀请文件发送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