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内容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聘任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
李明辉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李明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新梅 柯东洲 杨文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