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
关议案,拟将《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 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八) 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的情形。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过。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述第(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公司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大会审议通过: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和放弃权利(含放弃 值计算。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事项达到下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程序。
……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值计算。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述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
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或相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
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
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但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除外。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三)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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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