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1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的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管人员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订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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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其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并缴交。
第七条 基本薪酬是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平均发放。
第八条 绩效薪酬是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考核期经营情况相挂钩,每年度根据当期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九条 公司董事或监事兼任公司高管时,薪酬方案上限以上述两条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如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办理,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 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 公司经营状况;
(4) 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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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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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