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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动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日期: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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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所属(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决议等信息;

  3、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4、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发生前报告。其余前条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三)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  签署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1. 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 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 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前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部门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5.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四)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五)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 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 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六)  公司拟进行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发生之前报告: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6.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7.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其他重大事项:

  1.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 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公司可能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标准适用。

  (九)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得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后方可进行买卖;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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