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新梅 柯东洲 杨文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