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决策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
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文件;
(六)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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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在履行职权时,应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邮件等方式通知送达全体监事。如需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书面或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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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但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没有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监事不得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签到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对监事会和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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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实施。本规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对监事会工作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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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