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14 年 9 月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次修订,2021 年 11 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担保、授信额度
担保、信用证开证担保及其他担保。
第三条 公司以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作为确定为申请
企业提供担保及给予担保额度的主要依据;对连年亏损、扭亏无望而又资不抵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担保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的原则;
(三)规范运作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四)逐级担保、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能部门,
负责办理担保程序中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担保工作程序分为立项、审核、审批、合同签订
四个阶段。
(一)立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申请企业报送的担保申请报告及资料登记后转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立项。
(二)审核
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对项目及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出具担保意见。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及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市场前景,企业财务状况及资金现状,基本风险评估等。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审批
审批权限按第十二条要求执行。
公司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超过三个月的须重新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保证措施的变化情况,并按原程序报批。超过六个月的应按新项目办理。
(四)合同签订
担保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署保证合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担保的有关手续。
相关保证合同(含与被担保企业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由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贷款银行、被担保企业协商拟订,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
在所有合同审定及反担保手续落实后,公司方可签订保证合同。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担保申请、审批及批
准的资料、保证合同及被担保企业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实物单据(房产证、权利凭证),按季度将公司担保情况编制报表报公司领导。如发现被担保的项目存在潜在风险或企业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的迹象,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对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应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公司领导决策。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的逾期贷款应及时发出
逾期担保通知书,督促企业归还借款或办理展期。
第九条 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企业破产案件经人民法
院受理后,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参与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条 被担保企业未履行偿债义务,由公司代为履行后,
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追偿,如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
(一)如被担保企业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的,可以将抵押或质押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的价款优先
受偿。
(二)设定反担保人的,公司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依法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按被担保单位设立担保台账,
按担保项目反映贷款人名称、担保金额、起止时间及期限、反担保人、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名称、担保费的收取、到期还款解除担保或展期续保情况、代偿还贷款的情况、抵押或质押物的返还或变卖、拍卖情况,涉及诉讼的还应记载有关诉讼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审议程序按以下办法审
批:
董事会具有以下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内提供的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下列担保事项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
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
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
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
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
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
本制度相关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将追究其责任。公司相关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本办法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前”含本
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
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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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